横县网(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9月1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费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待遇;
新生儿缴费:今年年7月1日后执行新政策,原来的母婴捆绑报销政策执行到6月30日止(在年1-6月出生的新生儿,可继续享受原母婴捆绑政策至年12月31日止);7月1日出生的婴儿要在出生后3个月以内上户口并且到各乡(镇)经办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超出3个月不办理户口及参保缴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三、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哪些待遇?
答:(一)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按下表规定支付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1.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2.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限额支付
(三)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四)家庭病床待遇
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家庭病床,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元、元、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每人每天基金支付控制在60元以内,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五)住院医疗待遇
1.按下表规定支付
2.异地就医按下列情形降低比例支付
四、住院治疗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1次入院,不足90天的按1次入院次数计算。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时间从入住留观室之日起计算。
五、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答: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1次入院,不足90天的按1次入院次数计算。参保人员在急诊留观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时间从入住留观室之日起计算。
六、大病保险政策如何规定?多少?答:具体由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参保城乡居民,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途径解决。
七、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答:(一)持卡结算
已领取社保卡或医保卡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无卡结算
(1)凭有效身份证件结算
未办理社保卡或医保卡的参保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2)凭人脸识别方式结算
未制卡的农村居民或市本级城乡居民申请社保卡等待制卡期间,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系统认真后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如人脸识别不成功的,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系统操作认证后结算。
八、如何办理异地住院就医手续?答:(一)转统筹区外住院
1、办理对象:需转到南宁市外住院的参保人员。
2、办理流程: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转院申请→填写《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1、办理对象:长期(三个月以上)在南宁市外工作或居住的参保人员。
2、办理流程: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或市人社局官方网站( (三)短期外出人员急病住院备案
1、办理对象:短期(3个月以内)跨南宁市外出,因突发急病需要急诊留观或急诊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
2、办理流程: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方式包括:前台报备(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电话报备(致电热线办理)。
九、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答:(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保卡可在已登记备案的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参保人员因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无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无法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时,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十、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所需材料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核验原件);
2.门诊(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3.门诊(住院)费用清单;
4.医疗保险IC卡或社会保障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及农村居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无身份证好的参保人员提供参保发票及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
5.特殊原因未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6.异地就医费用报销的,提供相关备案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
7.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8.参保人员本人活期通存通兑银行存折或其他有转账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复印件1份(须注明该账户开户名、开户行名称及联系电话);参保人员为未成年人的货参保人员已死亡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活期通存通兑银行存折或具有转账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复印件1份(须注明与参保人员的关系);
9.代办报销业务的(参保人员为未成年人的或参保人员已死亡的除外),还需提供参保人员授权委托书1份(注明代办人身份证号)、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不同医疗费用报销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一)门(急)诊费用报销。住院前急诊留观的,还须提供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报销。《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医院);
(四)住院费用报销。1.疾病证明书;2.出院小结;3.转统筹地区外就诊的,提供《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审批表》;4、新生儿住院的,提供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及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2份(提供原件核对);5.代办新生儿报销业务,还需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授权委托书1份。
(五)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1.分娩证明(即疾病证明书);2.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核验原件);3.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需到有关部门登记新生儿信息)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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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编辑:横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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