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规范民用航空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制定本程序。
1.本程序适用于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对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空管人员)实施的体检鉴定工作。
1.3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3.1局方为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管理部门的统称。
1.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医师(以下简称体检医师)和体检机
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FS)的规定,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1.3.3航空医师指航空公司、飞行院校、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负责空勤人员或空管人员健康管理的医师。
1.3.4申请人是指按照CCAR-67FS-R申请体检鉴定的空
勤人员和空管人员。
体检鉴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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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委员会和体检机构应当按照CCAR-67FS-R和本程序的要求对空勤人员和空管人员实施体检鉴定,并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局方。
.体检医师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体检医师体检操作规范》和《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指南》,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鉴定结论。体检医师在实施体检鉴定时,应当针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提出相应医学保健建议和要求。对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履行职贵的申请人,体检医师及主检医师应当提出履行职责时限制条件的建议。
.3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4空勤人员和空管人员的体检鉴定等相关信息应当详细记录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合格证系统")中。
3一般体检鉴定程序
3.1一般体检鉴定程序
3.1.1申请人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并按要求在“合格证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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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体检表》)首页"申请人基本情况"栏内所有信息(见附件1)签署与本人身份证明相同的姓名。
申请人在接受体检医师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3.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航空医师或保健医师应当在“合格证系统”中,详细记录申请人自前次体检鉴定以来(首次体检鉴定除外)的健康状况、患病、外伤诊治情况或意外伤害、住院及疗情况养等信息,并提出体检鉴定重点